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 年 8 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投资收益,防范
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及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
下,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
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
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
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
公司正常运营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
主营业务的发展;
(三)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
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
(五)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
理确定投资产品、规模及期限,委托理财的交易标的应当为安全性较
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的产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控
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子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必须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理
财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领导班子会为委托理财事项的决
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委托理财作出决策。董事会
审议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委托理财金额 1000 万元以上且未达到上述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应按照《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领导班子会
议事规则》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
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
额度作为计算标准,按照《公司章程》
《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
责为:
(一)负责投前论证,对受托方规模、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
险性评估;
(二)负责与受托方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
门进行审核,办理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事宜;
(三)负责设立理财产品台账,关注委托理财产品的净值波动、
产品投向、投资品类及市场变动情况;
(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就委托理财审议及信息披露所需
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
及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和保密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
《中国电影
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在委托理财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
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