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6 年 8 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
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
国电影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直接领导下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
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
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全面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部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
理等工作背景,并熟悉公司业务。
第八条 审计部合理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内部审
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
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
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公司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拒绝、妨碍、干涉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应当予以表彰。
第三章 审计部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各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营计
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
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各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各单位经济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检查和评估;
(十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十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
(十五)至少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六)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全面关注公司和所属单位的风险,以风险为
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审计计划以风险状况、管理需
要及审计资源为依据制定。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
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
予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中的舞弊风险,依照内部审计准则要求对舞弊行为进行
检查和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
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
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
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
司管理层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
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给予通
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
计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审计实施及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参
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
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
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
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工作底稿中
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进行
记录,并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
计结论。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
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
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
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清单
及相关依据报送至审计部。
二级公司对其所属的三级及以下子公司审计成果落实负有管理
和监督职责,涉及三级公司的整改情况应同时报送至其主管的二级公
司,经二级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至审计部。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
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加强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
织人事等其他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
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
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
索,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
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
组织、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
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定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