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行权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行权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沃尔核材”)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沃尔核材本次激励计
划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行权相关事项(以下合称“本次调整、注销及
行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沃尔核材如下保证:沃尔核材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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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
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
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沃尔核材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的批准与授权
《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及《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
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
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关于核实<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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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
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
案》及《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 A 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公司以 A 股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
份 10,283,600 股后的 1,249,614,96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 1.65 元。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2025 年年度 A 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51)。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发生派息事项时,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
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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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P0-V=21.59-0.16=21.43 元/份。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 16 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董事会同
意注销上述 1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得行权的 6.96 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后,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479 名调整为 463 名,公司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总数由 813.74 万份调整为 806.78 万份。
(三)本次调整及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调整及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行权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
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 50%。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届满。
鉴于公司发行的 139,988,800 股 H 股股票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
挂牌并上市交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0.08 条规定,上市发行人在证券开始在
香港联交所买卖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发行股份或可转换为股本证券的证券,或出售、
转让库存股份,亦不得订立涉及上述事项的协议(相关发行、出售或转让是否在该 6
个月期间内完成均受限制)。由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行权将涉及公
司向激励对象转让公司库存股份,且不适用《香港上市规则》第 10.08 条规定的相关
豁免情形,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公司 H 股上市日(2026 年 2 月 13 日)
起 6 个月内不得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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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届满,但
受《香港上市规则》第 10.08 条相关规定的限制,公司在相关限制期届满前不得办理
本激励计划相关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该限制期已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需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行权条件。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 审 计 报 告 》( 政 旦 志 远 审 字 第
第一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4 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或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0.93 亿元,剔
以 2024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度营业 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励、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
付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为 11.08 亿
元,较 2024 年增长 38.41%,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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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为合
个人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格,满足行权条件,个人层面可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100% 0%
行权比例为 10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是指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
计 463 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403.39 万份,行权价格为 21.43 元/份(调整后)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原因及调整后的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注销的
股票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述《激励计划》
的规定,本次调整及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等待期已届满,行权
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的人数、数量及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期权的
公告》及《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等文件。
随着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
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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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
次调整原因及调整后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及注销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等待期已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的人数、
数量及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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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行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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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曼蔺 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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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