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海生物: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4 19:16:4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本制度所
称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本公司内部报送、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本公司董
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
正式公开发布。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
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
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对外公告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业绩
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
公告的内容。具体参照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及《涉密信息管理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
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
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六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报送且尚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
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时由
经办人员向接受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二)。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
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审批,并由董事
会秘书、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在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
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
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
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
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
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附件一: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
   填报部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           对外信息报送部门
 信息接收单位及接收人
    对外报送依据
    对外报送时间
             简述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
             附件
     部门负责人             分管副总
     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格式)
         :
  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上市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属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
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
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
卖本公司证券(证券简称:正海生物,证券代码:300653)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
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
露该信息。
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
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正海生物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优秀,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