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6-080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增值
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已审议批准实施 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 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相关事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一)2026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时股东会的议案》。
(二)2026 年 7 月 29 日至 2026 年 8 月 7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三)2026 年 8 月 8 日,公司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核查意见》《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6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关于〈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
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五)2026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向 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
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员情形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6 年 8 月 21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符合资格的 11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589.00 万份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为 9.87 元
/股。
四、本次首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6 年 8 月 21 日。
(二)行权价格:9.87 元/股。
(三)授予数量:589.00 万份。
(四)股票来源: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实际股份,以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一份股票增值权对应一股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授予人数:11 人。股票增值权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 占公司总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万份) 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公司(含子公司)业务/技术骨干、关键/核心岗
位员工(5 人)
预留 147.25 20.00% 0.38%
合计 736.25 100.00% 1.91%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增值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全部行权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行权期 50%
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行权期 50%
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偿还债务
等。
各行权期内,股票增值权满足行权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行权事项;未
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增值权、满足行权条件但激励对象放弃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
得行权或者当期未满足 100%行权条件的股票增值权中的未行权部分不得行权,
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八)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行权对应
的考核年度为 2026 年-2027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业绩
考核每年对应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股票增值权各年度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业绩考核
行权安排 考核年度 目标值(An) 触发值(Am)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100%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80%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 2026年 于33亿元; 于30亿元;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个行权期 2027年 于37亿元; 于33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
“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
利润”指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触发值(Am)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
划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
(九)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各行权期内,公司根据激励对象于相应
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B级及以上 C级 D级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100% 60% 0%
各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
划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激励对
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但未能行权的部分不得行权,并作废失效,不可递
延至下期。
五、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行权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并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
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增值权费用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
影响程度较小。若考虑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
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
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
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持股 5%以上股
东。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确定 2026 年 8 月 21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资格的 11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不存在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子公司)业务/技术骨干、关键/核心岗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6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