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
决议的事项;
(三)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
内。
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上述交
易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审议并
披露: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涉及上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相关单位拟发生或可能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
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获准实施后,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第七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用前款规定;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八条 重大风险事项。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知悉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
公司的影响:
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
融资方案;
(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的审核意见;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三)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出现重大异常;
(十五)开展新业务或者业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
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包括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
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
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
邮件、即时通讯等即时性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并同时将
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递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
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组织信息披露工作。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
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
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
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
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他
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有义务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
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导致公司受
到监管机构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公司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并保留向
其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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