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
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提高公司
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
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
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
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
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
则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续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
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
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相关资格
证书(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
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
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 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情形;
(二) 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 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聘任完成董事会
秘书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计,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
外。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二)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收监管部门下
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有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时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四)负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上市公司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五)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督促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
成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
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
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六)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
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并与董事长、总裁对临时
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七)负责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
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八)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
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并及时主动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
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十)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
(十一)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
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十二)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
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
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
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2)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3)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4)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5)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十三)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1)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3)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4)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5)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
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十四)组织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
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4)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十五)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十六)负责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十七)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十八)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十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十)《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等情况,或者要求上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
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
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
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
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
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
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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