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89 证券简称:康美特 公告编号:2026-074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
案》之子议案 5.2《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相
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
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
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
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
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
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北交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
规、北交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
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
提醒并立即如实向北交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
关主体及时回复北交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
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
名册;每季度检查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
息,按照北交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北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
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
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
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
法规和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
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 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
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北交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应当提前通知公司董事会并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
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
,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
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
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
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考核评价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根
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相关制度并结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情况执行评
价。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 或者本细则相关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七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