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2 00: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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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89      证券简称:康美特       公告编号:2026-077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
案》之子议案 5.5《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子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
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京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中
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
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解聘的建议。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
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
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
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
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
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保障履行
的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
接或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
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
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
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
认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依据《公司章程》或聘任合同
的约定,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可进行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或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负责,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
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
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
密及被公司列为机密信息的保密信息,直至该秘密或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
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在职期间重大事
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
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
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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