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26 年 8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和监督功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承担内部审计具体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应当过半数,审
计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应当具
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
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
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召集人在成员中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
及时补足成员人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
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任成员就任
前,原成员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依法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决定。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
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
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
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
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
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
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或
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指出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
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
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
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
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搜集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报告、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审计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
开前,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将会议资料和信息送达全体成员。经全体成
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及资料提供期限。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
时通过电话等即时通讯方式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
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或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足两人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即时通讯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成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成员最多接受一
名成员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履行职责
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
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
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
少十年。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
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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