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霖智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八月
厦门建霖智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建霖智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保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建霖智慧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董事会成员:公司非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
与外部薪酬水平基本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
务大小相符;
(三)体现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
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
机制挂钩;
(五)绩效原则,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相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效益相结
合。
第四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根据发展战略、人员情况、财务
状况、风险管理、同行业薪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工资总额。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
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
和程序。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提
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
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
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提名与薪酬
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
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协调执行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配合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一)非独立董事
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
关薪酬标准与当年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
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因参加公司董事会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销。
(三)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标准与当年
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
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其它国家或公司规
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高
级管理人员的年度业绩指标,该年度业绩指标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
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直接或组建临时考核
小组根据年度业绩指标、年度计划,综合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出具的年度数
据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程序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按照公司《董事
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提名
与薪酬委员可适当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处罚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被公司免职的人员;
(五)违法乱纪,正在接受有关纪检、司法部门的审查;
(六)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工作
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经营管理目标严重不达标的,公司视其
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员工处分或解聘职务等处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
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
及实施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