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
全、有效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开展,不得开展
以投机或单纯套利为目的的业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
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
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
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
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
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
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
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
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
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
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
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
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
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
述标的的组合。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制
度制定相关操作细则。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具
体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生产经营
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及外汇等。未经批准,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种类期货和衍生
品的业务操作;
(二)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以套期保值、降低现货(汇)风险敞口为目
的,与公司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等相适应,与需管理的风险
敞口相匹配。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
第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
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
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
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
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八条 公司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
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
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
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
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
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原则上需与公司预测的外
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
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为使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顺利开展,在业务操作及风险控制上建立
套期保值业务管控架构,包括套期保值业务决策机构、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机
构、套期保值业务日常执行机构、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未经
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定。
公司董事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二)审议批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议批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审议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五)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
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
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
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领导小
组的组长由公司总裁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听取套期保值业务执行组的工作报告;
(三)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管理工作
原则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七)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套期
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定期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套
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
规定执行情况等,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决策机构下设套期保值业务执行组,作为套期保值
业务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具体实施。套期保值业务执行组的
职责为:
(一)收集、整理、汇总业务相关信息资料,并对市场行情进行分析判断;
(二)负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并报套期
保值业务决策机构审批;
(三)负责具体执行实施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按照期货套期保值执行计划进
行交易,维护公司期货账户;
(四)对每笔交易进行总结,并对交易流程、资料进行存档保存;
(五)当市场可能出现大幅波动时,及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六)其他日常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组,设兼职风险控制员岗位。组
长由财务总监担任,成员由审计、法务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期货套期保值
交易的风险控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所涉
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防范化解意见;
(二)对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
常进行;
(三)参与拟订并执行已经审批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处置方案;
(四)对套期保值业务中职责权限及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向领
导小组报告。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授权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八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公司经批准的权限内具体实施和管
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对套保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实施
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授权书由总裁签署,
授权权限不得超出董事会授予的额度范围。
第二十一条 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二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
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充分关注期货经纪公司选择、资金风
险、市场风险等关键环节,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使风险管理覆盖
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
第二十四条 建立风险测算系统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金额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金额、可追加保证金额度;
(二)套保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拟
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风险报告机制
(一)套期保值业务执行组应对持仓、资金、盈亏、保证金比例、汇率波动
情况等进行监控和评估,当发生重大风险事项时需上报总裁或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组应立即向总裁或领导小
组报告:
第二十六条 风险处置程序及应急预案
(一)总裁负责组织召开套保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
确定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选择风险管理工具,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交易员、风险控制员等相关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操作能力和
应急处置能力;
(三)建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
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减
少损失;
(四)如发现套保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
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五)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
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
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六)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
定处理;
(七)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
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
公司进行交易;
(八)针对可能的突发情况,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对应急处理预案进行
演练测试,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应急处理流程和操作方法,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 建立止损机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
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
行。
第二十八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因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及时通知交
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由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
向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因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消
除或降低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期货业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当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时,
应立即向总裁汇报,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按要求不定期对公司套保交易过程和内部财务处理
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而产生的风险。
第六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及保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
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应定期整理存档,保管期限不少
于10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
泄露本公司的套保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
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
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
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
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
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
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
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
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