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内部审计制度
[经 2026 年 8 月 20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六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明确内部审计职责权
限,切实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合
规经营的重要作用,保障公司战略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
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
加价值、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各
单位”)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
员会的工作职责、程序、要求等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 1 -
作细则》执行。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
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下,不得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按照工作需要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复
杂程度相匹配的专职人员(其中部门负责人 1 名),从事内部审
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
法律、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不断地通过后续
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负责被
审计对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等。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
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
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应保障审计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
独立履行职责,审计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审计范围、制
- 2 -
定审计方案、实施审计、作出审计结论及通报结果时不应受到不
当干扰与控制。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对待或威胁
时,有权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要求,履行监督及评估审计监察部的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内部审计管理;
(二)拟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三)对公司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对公司及各单位风险管理过程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
行审查与评估(重点关注安全风险、合规风险、财务风险、运营
风险);
(六)对公司及各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 3 -
对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
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
任期审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运作等
进行专项审计或跟踪审计;对工程建设(管网、场站、用户工程)
项目的合规性、投资控制、质量管理进行审计;对物资采购、招
投标管理流程的合规性、经济性进行审计;对客户服务(开户、
安检、收费、投诉处理)流程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进
行审计;
(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
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八)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九)督促落实审计问题整改,跟踪审计成果运用;
(十)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开展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的主要工作权限如下:
(一)要求公司及各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
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业务数据、合同、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资料;
- 4 -
(二)检查公司和各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核查实物资产;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公司和各单位有
关经营、管理、财务、安全、投资等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
的会议;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并有权要求相
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
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
人,有权向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
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 5 -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
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
施工作。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根据公司业务需求编制年度工作
- 6 -
计划,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到季度,审计监察部按照季度计
划执行审计工作,如有特殊事项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审计计划;
(二)审计监察部依据审计工作计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
成审计组开展审计,或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组成联合审计组
开展审计;
(三)审计组成员拟定《审计通知书》,包括被审计对象及
审计范围、审计实施时间、审计主要内容、被审计对象应提供的
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等;
(四)审计监察部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
发出《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条 审计实施
(一)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测试内部控
制;
(二)审计组通过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抽样、
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以获得充分、相关、可
靠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组应对所获得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
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
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四)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对象及有关人
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的说
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 7 -
(五)审计组如与被审计对象发生争议,应如实反映给审计
监察部负责人。审计组应当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
切忌主观臆断;
(六)审计组成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将审计程序执行过
程、证据及取得证据的方法、审计结论等记录或附加于审计工作
底稿,并由审计组负责人进行检查或审核。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报送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审计监察部在完成各项审计程序后,应汇总审计结果,
做出审计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并
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阅;
(三)审计监察部将完成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对象征求意
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审计意见之日
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意见,由审计监察部根据反馈的情况决定
是否对审计报告内容进行修改。若审计报告内容不予以修改的,
应当由审计监察部向被审计对象和被审计对象的主管领导做出
解释或回复。后由审计监察部主管领导做出修改或维持审计结论
的意见;
(四)根据主管领导及公司总裁做出的最终审批意见,审计
监察部做出审计结论与决定或整改通知,被审计对象收到最终经
- 8 -
批准的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后应当执行。
(五)审计的编制和报送具体实施细则按《内部审计工作管
理办法》执行,若《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与本制度存在冲突,
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后续审计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
报公司审计监察部主管领导;
(二)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
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条 审计资料的存档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执行具体项目审计结束后,将审计项目
形成的工作底稿与文件进行分类整理,按公司要求归档管理。审
计成果运用
(一)审计监察部要强化审计成果运用,采取审计结果通报、
问题线索移交、经营业绩考核等多种手段推动审计成果运用,发
挥审计成效;
(二)被审计单位要建立审计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承担审计
整改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三)内部审计机构要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
性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将审计结果送达相关部门,
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防
范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 9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及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中违反本制度的,由审计委员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及相关人员存在不配合内部审计工
作、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等问题
的,公司将结合其他管理制度要求,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经济处罚等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
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单位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