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26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
资理财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
过程中的相关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委托商业
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结构
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收益凭证及其他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
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不得投资无担保债券。公司不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也不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以股票、利率、汇
率及其衍生品为主要投资标的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在相应的决策权限范围内
对公司的投资理财方案予以决策。
(一)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委托理财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批准。
(三)未达到本条第(一)(二)项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理财事项,由公司管理层对
额度范围内的具体投资理财事项进行审批,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理财管理部门,负责理财产品业务的各项具体事
宜,包括提出理财额度建议、理财产品的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
构,制定和按审批具体实施理财方案,负责到期投资理财资金和收益的及时、足
额收回,投资理财权证的档案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投资理财业务的
监督和审计,审查投资理财业务的合规性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及盈亏
情况等。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流程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情况,提出投资理财额度建议,经财务分
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经批准的投资理财额度范围内,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
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根据市场行情,拟定具体理财实施申请,申请中应明确注
明投资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产品名称、投资金额、期限、预计收益率及产品类
型等相关内容,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签批流程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
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
金额、时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财务部组织专门人员具体执行理财活动,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
展及安全状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判断将出现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财务分管
领导,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量》、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理财产品业务到期后,及时采取措
施回收理财产品业务本金及利息,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
务相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必须相
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监察部监督。
第四章 投资理财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对批准投资的理财产品根据相关合同、单据等资料,
建立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并实施
严格的复核程序。财务部每年年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
的,须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经公司内部程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
进行处置的投资,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收回投资,减少损
失。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对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五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对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机构
或人员的职责,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投资理财各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的
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投资理财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权责分配和
责任落实情况。
(二)检查投资理财取得、日常管理、处置等环节的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
况,重点审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检查投资理财的日常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做到权属清晰,是否存
在管理盲区。
(四)检查投资理财权证的档案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档案管理责任是否明确,
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金融资产内部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
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抵触的,应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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