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
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规避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及汇率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保
障公司生产经营稳定,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
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龙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套期保值
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
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的活动。公司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包括:
(一)商品套期保值:针对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主要原材料的价格波动风
险,通过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远期合约等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
(二)外汇套期保值:针对公司国际业务涉及的外币收付款及资产负债产
生的汇率风险,通过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
期、交叉货币互换等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
第四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以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
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
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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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按本制度规定
的审批权限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成立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作
为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负责人,成员由
分管采购副总经理、分管销售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法务负责
人、内部审计负责人等组成。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
析,制定相应的套期保值交易策略;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三)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套期保值策略和方案;
(四)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情况,定期审阅业务报告和风险报告;
(五)制订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六)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
第七条 执行部门职责分工:
(一)采购部门:负责原材料现货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的制定,提供现货
敞口数据,协同制定商品套期保值方案。
(二)销售部门:负责提供销售订单情况、外币收付款预测和外币资产负
债数据,协同制定商品和外汇套期保值方案。
(三)财务部门:负责筹集套期保值业务资金及监督其使用,严格遵循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及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外
币持有及收付款情况,协同制定外汇套期保值方案。
(四)法务部门:负责审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法律文件、协议和合同文
本,确保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
第八条 监督部门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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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每季度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每季
度、半年度、年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结算盈亏或浮动盈亏情况、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决策程序合
规,并按证券监管要求及时编制、报备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执行岗位、资金调拨岗位、会计核算岗位、
风险管理岗位、合规监督岗位应由不同人员担任,各岗位之间应相互独立、相
互制衡,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
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
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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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工作小组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
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须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七条 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及
衍生品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八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
该权利。
第十九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
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
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采购、销售、财务等部门是公司商品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
作部门,根据相应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行情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套期保值
方案,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内,报经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通过期货经纪公司、
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第二十二条 操作员每日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
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每月编写当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描述当月及累计
到当月套期保值业务量、已实现盈亏状况、未实现投资收益情况、保证金使用
状况等情况。
第六章 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交易记录与档案管理要求:
(一)每笔套期保值交易均应建立完整的交易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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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交易确认单、合约文件、资金划拨凭证、会计核算凭证等;
(二)套期保值业务形成的原始资料、交易记录台账、合同协议、权益凭
证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执行;
(三)电子交易记录应建立备份制度,确保数据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十五条 参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
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七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明确及落实以下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
合实际的套期保值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
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
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信息失真;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
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充分评估、认真选择金融机构;
(三)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
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 操作员应随时跟踪了解金融机构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
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金融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应严格按照套期保值计划的规定,控制交
易头寸的建仓总量及持有时间。工作小组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
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关注保证金账户情况,当商品、外汇套期保值过程中
出现亏损时,及时补充保证金,避免因账户中资金无法满足和维持保值头寸被
强制平仓的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测算系统,包括保证金和价格两个方面: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
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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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小组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
机制。
工作小组报告:
(1)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的对策。当出现重大亏损时,工作小组应重新评估套期方案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金融机构过错的错单时:由操作员通知金融机构,并由金
融机构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金融机构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
操作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
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安排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加强
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四条 公司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
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正常开展。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对公司套期保值交易过程和内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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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处理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而产生的风险。
第八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执行套期保值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
化等情形,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
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七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战争
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及衍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
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
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
托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十九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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