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6-07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根
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核查意见。
的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 年 8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国资局”)
出具的《长春新区国资局关于高新股份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长
新国资〔2026〕61 号),长春新区国资局原则同意《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
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人数
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 256 人调整为 238
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数量由 497.50 万股调整为 490.50 万股,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4.00 万股调整为 41.00 万股,调整后预留授予数量占本次激
励计划总量的比例为 7.71%。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调整无需再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调整、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
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
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办
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