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市值管理
工作,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
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
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公司应当立足于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规
范经营管理、可持续创造公司价值,以及通过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
标。同时,通过合规、透明的信息披露,提升市场对公司的认知度,推动公司市
值与内在价值趋于一致,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基础上,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
作;
(二)系统性原则:市值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影响上市公司市值的因素
众多且复杂,公司应当秉持系统思维,遵循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
系以系统化方式,全方位优化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关键要素,持续开展公司市值
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依据市值管理的客观规律,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
度,明确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方式方法、预警监控机制及禁止事项,有计划、
有组织地实施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化原则: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程,应根据资本市场环
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发展表现等情况,适时采用合规有效的市值管理方
式,使得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结合影响
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主动开展市值
管理工作;
(六)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执
行。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
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共同参与公
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
策略,不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做好公司市值管理总体策划。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
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
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
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
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及时研究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具体举措,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市值管理具体落实情况。董事会应当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
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通过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
信心。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
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
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行
为。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
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考虑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不断强化主业
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可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促进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成员的
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
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而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
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董事会可以适时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或适时采取增加分红
频次、优化分红节奏等方式,合理提高分红率,积极实施分红计划。通过提升股
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
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
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
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
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
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以顺应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
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市值管理指标的监测和预警
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实时监控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
率等关键指标,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上述指标行业
平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预警,如出现上述指标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
的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市值
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的应对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的原因,调查并核实相关事项,对可能导致股价下
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二)公司可考虑发布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
原因的客观分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
的应对措施;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
公司可以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自愿性
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进展、市场机会等,以及任何可能对股价
产生正面影响的积极信息;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或高管增持的
措施,以支撑股价;
(五)如情况严重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停牌条件,可申请临时停牌,
以防止恐慌性抛售。公司股价短期连续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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