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89 证券简称:康美特 公告编号:2026-063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原因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8 日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鉴于公司上述注册资本、股本发生变化且公司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现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改完成后的公司章程名称为《北京康
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委派相关人员办理
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手续。
二、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其中共性调整如下:
无实质性修订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
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修订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
逐条列示。
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三条 【】年【】月【】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 日经中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监会”
)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
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 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21.00 万
年【】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股,于 2026 年 7 月 8 日在北京证券交
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141
元。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4,141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
股。 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
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
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
财 等 北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 财等北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
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 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
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 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或者本章程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或者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七条,但已履行相关决策 第一百一十八条,但已履行相关决策
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 公司连续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等原
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或者本章程第 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一百一十七条。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
公司连续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等原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
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或者本章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 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相关额度的使用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或者本章 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
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相关额度的使用 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资额度。
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
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
资额度。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
议 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议:
…… ……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公司不得为本章程规定的关联方提供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 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
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 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 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
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
加财务资助。 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不适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用本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
参股且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
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不适
用本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 第五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
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 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二以上且超过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二以上且超过三
三千万元的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千万元的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
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 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
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 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
别适用本条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 别适用本条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的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 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当 在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 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
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 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
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 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
应审议程序。 议程序。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 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 织)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进
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 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本条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关 适用本条及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关于
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 关联交易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规
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 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不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董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 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
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
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 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
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 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
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
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四)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中国证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 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时,可以
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 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议:
(一)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 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
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 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
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 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
且 公 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
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 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
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
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
认定的其他交易。 担保的;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
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份总数的比例;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七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第八十七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决权的股份总数。
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决权的股份总数。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公 司 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股 东 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股份总数。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的股份总数。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 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下列影
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
案;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
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
以资抵债方案、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北交
所交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
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
股票上市;
(十一)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九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的简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与程序如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与程序如下:
…… ……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
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以上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的股东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上述规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上述规定的
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候选人。 人。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以上独立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 益 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的,选举两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其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部门规章规定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 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
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 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
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 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
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销。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
公 司 现任董事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 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 意见。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中国证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
监会或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
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中国证监会或北交
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
关规定办理。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
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正当利益,不得从事《公司法》第一百
取不正当利益。 八十一条列举的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
的行为。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意。 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
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期间或任期结束后均不得泄漏涉及的 期间或任期结束后均不得泄漏涉及的
公司商业秘密及被公司列为机密信息 公司商业秘密及被公司列为机密信息
的保密信息,直至该秘密或保密信息 的保密信息,直至该秘密或保密信息
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
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
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者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 名或者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
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 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
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 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
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而免责。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董事出席而免责。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 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 超 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投票。 为投票。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
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
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
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
是否合法等。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保存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
姓名; 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
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董事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权的票数)。 (五)本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
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和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了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容,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股东合法权益。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
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
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同时设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同时设
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员 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责。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
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建议: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权益条件成就;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权益条件成就;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
负 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
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
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
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
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
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
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
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
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
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北交所报告
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
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
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
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北交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北交
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北交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
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
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
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
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
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
复北交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
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
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
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
季度检查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
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
北交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
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北交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
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
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
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须报公司股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
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自实施之
日起,原《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自动失效。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三、备查文件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北京康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