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弦电气: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1 20: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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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决策与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透明度与可操作性,切实保障投资者合理
回报,兼顾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及《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经营实际、盈利能力、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诉求,制定了《未来
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
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为保障公司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现状,综合分析股东
投资诉求、市场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同时统筹考量公司当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情况、发展阶段、产业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内部经营情况,
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与机制,以制度化形式规范利润分配
安排,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
规定,以保障投资者合理回报为核心,兼顾公司当期经营现状、长期发展需求
与可持续经营能力,统筹平衡股东短期收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及企业长远发
展,制定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维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稳定。在利润分配
政策研究、论证及规划过程中,公司应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与中小投资者
的意见和诉求。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
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上一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事项(募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年度利
润分配。公司董事会综合考量公司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和盈利水平等因素,可
以向股东会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方式适用的条件和比例
  除非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否则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一次。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的基础上,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提出实施差异化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的 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10%以上的部分,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
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
取股票分红方式进行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
对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
分红方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审议。
东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
股东参与股东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
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
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
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
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
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十)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股
利分配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审计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十一)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
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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