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之光: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1 20:14:4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德恒 02G20220170-18 号
致: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能之光”)的委托,指派颜明康、叶雨潇(以
下合称“本所承办律师”)见证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本所承办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能之光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电子版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
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材料电子版、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本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
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
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查询本次股东会相关公告;2.查阅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6 年 7 月 30
日作出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告》”)。2026 年 8 月 13 日,公司公告《关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延期
公告》(以下简称“《延期公告》”,载明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延
期后的召开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
议,并于法定期限内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会议公告》及《延期公告》载明
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
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 8 月 19 日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张发饶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
其他事项与《会议公告》及《延期公告》披露一致。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法人股东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等;2.登录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查询本次股东会相关公告;3.查验本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次股东会的登记表等。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483%;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发饶先生主持,公司董事和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含视频参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含视频参会)。本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统计数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非独立董事张发饶》
   表决结果:
   同意 30,819,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92,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表决。
   (2)《非独立董事施振中》
   表决结果:
   同意 30,819,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92,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表决。
   (3)《非独立董事蓝传峰》
   表决结果:
   同意 30,819,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92,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表决。
   (4)《非独立董事曾庆东》
   表决结果:
   同意 30,819,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含网络投票)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92,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表决。
   (1)《独立董事吴本军》
   表决结果:
   同意 30,819,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92,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林坤彬》
   表决结果:
   同意 30,819,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92,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周海滨》
   表决结果:
   同意 30,819,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 1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692,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数的 100.00%。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含
通讯方式)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