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授权,对本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256人调整为238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数量由497.50
万股调整为490.5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4.00万股调整为41.00万股,
调整后预留授予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总量的比例为7.71%。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
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
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
次调整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件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职资格,不包括长春高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包括长春高新总部及其他控股、全资子公司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误解之处。
责任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已与金赛药业签署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
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
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6
年8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3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