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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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
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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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应当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
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经营管理层变动以及大
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公司可依法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方便投资者参与,公
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当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
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
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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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
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
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聘请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
问主办人可以参加。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
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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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并提前了解调研机构及个人来访目的,明确涉及的信
息范围,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所
在单位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
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如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
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查看并处理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公司
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
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
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研究、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深交所网站、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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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
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
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实施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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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
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
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
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官网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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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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