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
切实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行使。
第三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
事时,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职工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不适用本细
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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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
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并提供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
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
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
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
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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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当
分别选举,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
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一名
或数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
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一名或数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人数量不应超过本次
应选董事的名额,应当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若超过,该股
东的投票视为全部无效。
第十二条 股东投给候选人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投票视为全部无效;股东投给候
选人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
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
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同时,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
在拟当选人中最少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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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
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十四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则分别按以
下情况处理:
(一)若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最
低人数和《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缺额在下
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本次股东会应对
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
到上述要求的,公司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本细则内容与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
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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