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0 17: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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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分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
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规
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
部门。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活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
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督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还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当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及《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上市规则》有关规定,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下列类型的事项,达到披露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披露标准(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涉及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本条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另行制定专门制度予以规范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一)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异常波动的;出现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
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
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职责划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职责,配合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开展工作,并依法对其履职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
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五)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
构。该部门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
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
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公司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及时、主动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董事会,并履行或配合公司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告知公司。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向公司通报的,
公司证券部应当在知道相关情形之日以公司名义立即书面征询该等股东、实际控
制人有关事件的真实情形及相关的进展,并在征询后,立即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
序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
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在各自负责和管辖的业务范畴内,为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发生本制度
第三章所列应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部书面通报。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分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
该公司、部门的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子公司、各分公司、各职能部
门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部门的信息披
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并保证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环保部门应当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的工作。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管领导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在报
送董事会的同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遇有须其协调
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任务;定期报告披露前
应配合证券部搜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及分析、主要客户变化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污染物排放信息及相关问题问询函答复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将
该重大事件的背景、过程、进展等详细情形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完整地通
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信息流转和报告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
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任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
书、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及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
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董事知悉可能影响公司
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知情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要求
  第四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登记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
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
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四十七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应符合下列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
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对应披露事项及相关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起
草临时报告;
   (三)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对涉及投资、融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担保、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合同等经营管理事项的临时报告进行审
核;
   (四)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上交
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
件;
   (六)董事会秘书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
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七)拟发布信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四十八条 环保部门为公司生态环保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定期报告
及临时公告中有关环保信息的收集、审核,并及时报送公司证券部,对公司所披
露的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
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
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五十条 临时公告中,应充分考虑有关政策及市场风险因素,审慎对待预
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凡是公开披露的预测性信
息和承诺,一旦认为不能实现或对市场可能产生误导,公司应及时披露,并予以
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五十一条 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应当立即核实,并及时
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尽快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其他具体信息披露程序和相关要求,按照《上市规则》执行。
          第六章 公司未公开信息及其保密
  第五十四条 未公开信息为内幕信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对能影响公
司股票涨跌的信息,如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在公司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未公开披露前,均为内幕信息。
   公司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本制度的规定确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
司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泄露或者利用该等信息。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的其他人员;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可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证
券事务代表,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如下:
   (一)未公开信息应该由负责该重大事项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
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
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证券事务代表及主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
求草拟临时公告,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传递,提供信息与接受信息的部门应当办理签收
手续。接受信息的部门不得将信息再次向其他部门传递。
   公司各部门制作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仅在公司内部传递的,
应到证券部办理备案手续,并注明其发放范围。
   第五十九条 接受媒体采访、向有关报刊投稿均不得涉及公司未正式披露的
信息。涉及到未正式披露信息的公司内部会议,应尽量避免邀请与公司无关的人
士(如记者、媒体等)出席。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内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刊发涉及商
务交流、财务数据、公司经营情况等宣传性资料时不得涉及公司未正式披露的信
息。
   第六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接受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其他媒
体、证券专栏采访时,应尽量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必要时知会公司董事长。
以上媒体公开宣传涉及公司有关披露信息的内容须预先经董事会秘书审阅,必要
时征询董事长意见。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先于董事会公告对外界进行盈利预
测。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控股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
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已对外公告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在向有关部门报送材料时,由于口径不同造成数据不统一的情况,报送人员应向
相关的报送单位加以说明,以免产生误解。
   第六十三条 在进行对外投资及合作洽谈时,相关人员应向合作方声明,我
方是国内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须遵守相关的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合作方不能先
于我方董事会公告对外披露相关的投资或合作事宜,必要时将以上要求作为条款
写进协议中。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入或卖出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有义务保证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公司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相关信息知情者、下属公司、控
股股东等,应严格保密因工作关系所接触到的重要信息,不得将所获知的信息在
公司董事会公告前通过任何渠道进行公开。
   第六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信息的保
密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
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持续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
止。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
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
交易。
   第六十八条 针对公司所发生的,在公共传媒、市场传闻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第六十九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辖区证监局。
         第七章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配合。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公司的会计财务控制的执行
情况,并保证财务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
档保管。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记录,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七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住所地证券
监管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
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九条 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
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第八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
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按
规定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浙江证监局备案,并备置公司办公地点供公众查阅。
  第八十四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 年 6 月)》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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