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
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
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惠州亿纬锂能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未公开重大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保密,
防范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风险。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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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
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即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
方式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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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
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
道进行直播。
第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主办人可以参加。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
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
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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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客观,以
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现场或线上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若出现不实、误导性报道,
可依规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礼貌接听咨询来电、查收邮件传真,并以合理方式向投资者
反馈诉求。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电子邮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相关信息发生变
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投资者交流会、股东会等活动,
公司实行预约制度,投资者需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投资者向公司
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
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安排。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如要进入工厂车间参观,必须获得公司相关领导的批准,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
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技术工艺、生产流程等涉密情况,禁止参观者在车间拍照、
录像等。同时,公司应当指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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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中,如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有权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当尽量避免安排投资者现场调
研、参观及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时,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签署承诺书。
投资者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如以所在机构名义
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应在承诺书上加盖机构签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
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投资者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统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
除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专业素养和能力: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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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特别是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
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统
筹下,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
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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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
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
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同时
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