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运通: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0 0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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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
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广电运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媒体采访、
电子邮件咨询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投资者与公司进行双向交流的重要渠道。通过规范公司接
待和推广行为,在公司接受调研、采访、沟通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
明度及公平性,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支持。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
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
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应当热情、耐心、
如实地回答投资者咨询。对于确实因不了解而未能回答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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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应耐心地向投资者做出解释。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
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及时处理原则。对于需向公司其他部门反映的问题,接待和推广工
作人员应及时转交其他部门处理;对于接待工作中反映出来的投资者近期比较关
注的问题,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五)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六)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七)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推广和接待工作负责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
管理部门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并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
共同完成接待工作。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档案的建立、
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事务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
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一定的协调、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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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
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
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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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
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
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
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
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
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会上不得透露、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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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
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接待与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
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时,不
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
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前,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执
行。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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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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