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
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
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
》及《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综合考
虑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特制定《关于公司未
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基本原则
(一)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一会计
年度至少进行一次股利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季度现金分红等多次分红。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
、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
需)后,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满足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或其他特殊情况发
生的条件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特殊情况指以下情形之一: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绝对值超过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计报告;
审计营业收入 10%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
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标准参照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标准执行。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已在公开披露文件
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实现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方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时,公司可依法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五、附则
(一)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在符合公司届
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对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作出适当
且必要的修改。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施行。
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