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疆
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
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豁
免披露、暂缓披露情形,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范围,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豁免披露及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信息豁免披露、暂缓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
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
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
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
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
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
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
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
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二)有
关信息难以保密;(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
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
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
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十年。
第十一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
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并向证券事务部提交《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及其他
必要的依据材料。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在《审
批表》签字,并对已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
必要时可要求相关部门会签,之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
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经审核程序后,认为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签署《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二),按照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制度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
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
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四)内部审核程序;(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详见附件三)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
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
传闻。
第十八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
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
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
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部门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暂缓与 知情人是否已
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是 □否 书面保密承诺 □是 □否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备注
附件二: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新疆机
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内容;
密义务,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
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附件三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名称/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与 职务/ 内幕信息所处 知悉信息方 内幕信息内
序号 证件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姓名 部门 公司关系 岗位 阶段(注 1) 式(注2) 容(注3)
注 1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2 :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 :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