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44,900921 证券简称:金煤科技,金煤 B 股 编号:临 2026-043
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被告
? 涉案的金额:约 2410 万元
? 预计对公司损益不产生较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通辽金煤)收到通辽
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转来的传票、起诉书、受理通知书等文件,法院已受理福建
中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福建中科)诉通辽金煤请求收购股权、股份纠纷
案,案号为“(2026)内 0502 民初 9347 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通辽金煤是公司主要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76.77%股权。福建中科是
通辽金煤股东之一,持有其 5.06%股权。福建中科拟通过诉讼方式要求通辽金煤
回购其持有的股权。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判令被告(即“通辽金煤”,下同)收购原告(即“福建中科”,下同)持有
的通辽金煤 5.06%的股权,支付股份收购款 2410 万元(实际收购款以法院委托
鉴定评估的价值为准),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评估费用。
通辽金煤成立于 2007 年 6 月 20 日,注册资本 245,301.73 万元人民币,原
经营期限 20 年,自 2007 年 6 月 20 日起至 2027 年 6 月 19 日止。
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之一,根据中国科学院企业分类清理专项等工作要求,原
告需退出持有被告公司的 5.06%股份。2026 年 4 月 28 日,被告以通讯传签方式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并修改章程将公司营业期限由 20
年变更为长期,原告投票反对该项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
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
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 5.06%
股权。
月 1 日签收函件。原被告双方至今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根据被告 2025 年度的财务数据,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被告 5.06%股权价
值约 2,410 万元,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告 5.06%股权在 2026 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现为维护原告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经初步分析,本诉讼涉
及通辽金煤收购其少数股东股权,诉讼结果预计对公司损益不产生较大影响;如
果最终通辽金煤按诉状所求支付约 2,410 万元收购所涉股权,以截至 2025 年末
通辽金煤净资产测算,预计对公司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以上仅为根据现有情
况初步分析,对公司财务数据实际影响将以诉讼事项进展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积极应诉,并妥善解决案件所涉股权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目前不存在未披露的较大金额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煤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