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审核意见如
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以下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公司具备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
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
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
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