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
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电电力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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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提升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
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
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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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
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
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
资者参与,公司应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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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
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
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
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
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进行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
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
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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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
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会除现场投票外,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
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
席的应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并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
说明会情况,不得在投资者说明会或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
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
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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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积极支持
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双方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公司应积极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请求。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
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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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全面统筹、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资本运营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
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体
员工应积极配合、协助资本运营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涉密信息的前提下,根据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内
容负责,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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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
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时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及存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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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国电
股资本〔2022〕93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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