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39 证券简称:智微智能 公告编号:2026-093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变更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01 号),深圳市智微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鉴于公司募
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中信证券仍需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
金使用完毕。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本次发行的需要,公司近日
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保荐协议,聘
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
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
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新
聘请的保荐机构,将完成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
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为保障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华泰联合
证券委派支音女士、张延恒先生(简历附后)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具体
负责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公司对中信证券及其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团队在此前的发行保荐和持续
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一)2022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01 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6,17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2]3-7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重新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基本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变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东
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智微”)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
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止日余额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 8110301013 智微智能研发、技服及
限公司深圳前海 1,625.22
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683702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分行营业部
兴业银行股份有
东莞市智微智能科 3370501001
限公司深圳八卦 谢岗智微智能科技项目 38.00
技有限公司 00879870
岭支行
合计 1,663.22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智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合称为“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保荐代表人简历
支音女士: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
计师(CPA),硕士学历,曾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了埃泰克主板 IPO 项目,曾作
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通力股份主板 IPO 项目,曾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了奇瑞汽
车 H 股 IPO 项目、中望软件科创板 IPO 项目、清源股份可转债等项目。在保荐
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最近 3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
协会自律处分。
张延恒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
会计师(CPA),硕士学历,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佰维存储 H 股 IPO、绿
联科技创业板 IPO、绿联科技 H 股 IPO 等 IPO 项目,佰维存储非公开发行股份、
华阳国际公开发行可转债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跃岭股份上市公司收购、日照
港上市公司收购、招商蛇口发行股份及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等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项目,具备丰富的项目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最近 3 年内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未受
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