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石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7 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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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办理相关
事宜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
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本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应
在知悉后及时通知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并可以按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
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
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可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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