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6-03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243元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6/8/20 - 2026/8/21 2026/8/2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6 月 23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
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即公司存放于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5,030,100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调整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每股派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公司拟以
总股本 436,800,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数 5,030,100 股后,
实际享有利润分配权的总股本 431,769,9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0243 元(含税),以此计算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492,008.57 元(含税)。2025
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
度。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
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①虚拟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总股本=(431,769,900×0.0243)÷436,800,000≈0.024 元/股。
②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
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24)÷(1+0)=(前收
盘价格-0.02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8/20 - 2026/8/21 2026/8/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 5,030,100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本次权益分派无公司自行发放对象。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
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
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43 元。A 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
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民币 0.0218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
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187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
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4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10-82827855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