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5 0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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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6-060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
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810,000 万元,
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540,000 万元,
向资产负债率为 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270,000 万元,
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
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
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预计
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90,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
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
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下简称“农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日升安徽”)和农业银行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3,100 万元。
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日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287,064 万元,实际担
保余额为 133,389.91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安徽提供有效的担保额
度为 290,164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133,389.91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
未放款)。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
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居民
日常生活服务;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
制的项目)
  被担保人日升安徽系公司与公司全资公司宁波绿沺投资有限公司的合资公
司,东方日升持股 99%,宁波绿沺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日升安徽系公司全资
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6-3-31(未经审计)       2025-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2,895,425,459.55      3,416,497,654.70
   负债总额            2,310,830,952.48      2,780,498,222.40
    净资产             584,594,507.07        635,999,432.30
   财务指标       2026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25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470,952,148.23       1,222,028,891.78
   利润总额             -73,160,342.28       -472,418,522.63
    净利润             -51,404,925.23       -363,749,487.15
  三、合同基本情况
                   (合同编号为:34010120260009909)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额为人民币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
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
(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
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
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6 年 8 月 14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担
保)为 1,898,941.49 万元人民币(以 2026 年 8 月 14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5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60.27%和 220.00%;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累计对外担保实际总余额(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为 543,986.99
万元人民币(以 2026 年 8 月 14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5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
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17.27%和 63.0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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