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
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包含前述品种的私募
投资类基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交易规范的范围: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交易行为;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
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在满足主营业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合理资金额度运作风险投资
业务。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按投资金额
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
模和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风险投资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
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未经公
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
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但以投资活动
为主营业务的子公司除外。
第二章 证券投资交易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之前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同种类型的风险投资产品
累计计算)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
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
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
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董事长在董事
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上进行,由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办理具体事宜。因开展境外(含香港、澳门地区)资本
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
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
明确公司或子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可组织成立公司投资工作小组,
投资事项的规划、评估、审批、执行、资料保管等具体运作由该小组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责对相
关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对
相关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时对证券投资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
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
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的评估各项风
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
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
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法务人员根据需要负责对证券投资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拟
制、审查及处理因风险投资事项引致的相关纠纷、诉讼,防范证券投资事项中出现的
法律风险,保证证券投资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应当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
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有关的信息,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
制风险: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
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公司用于证券投资
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二)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在规定
额度内使用资金,不得利用融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三)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规避、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当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
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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