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通股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4 00: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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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浙
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
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进行审核,在认真查阅
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客观公正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
负责的态度,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根据《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
项规定和要求,具备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本次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限售期等均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亨通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
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亨通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
分考虑了本次发行的背景与目的,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
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
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公平性、合理性等内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亨通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充分论证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
要性和可行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
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有合理性、可行性,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和发行时的具
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有利于高效、有序地推进本次发行工
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规定,由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
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
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亦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鉴证报告。
  九、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一致认为: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
及时与银行、保荐机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的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的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推进相关工作,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汪明朴、郦仲贤、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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