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亨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3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
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3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
案,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是否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
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情况如下:
(一)情况说明
“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在
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0 年第一季度报
告。浙江证监局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曾用
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2、对沈培今(时任董事长、实际控
制人)、孙文秋(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任董事、副总经理)、沈德堂(时任董事)、陆炜(时任董事)、王旭光(时任董
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被处罚的情况,公司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的学习
培训,强化相关方的责任和守法合规意识,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加强内部控制培
训,积极参与监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组织开展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法
律法规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强化合规经营的意识;组织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相
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
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警示函 2 次、上海证券交易所
(简称“上交所”)监管函 1 次。公司存在同一违规事项分别收到浙江证监局行
政监管措施和上交所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现就按事项统一梳理如下:
(一)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8 号)。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沈培今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1]168 号),基本情况如
下:
预付款项、违规借款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3,572.46 万元。截至 2021 年 4 月
额 2.66 亿元。截至 2021 年 1 月,公司基于上述借款的担保责任已解除。该担保
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上述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
及沈培今、孙文秋、吴昶、王旭光和鲁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一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
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及沈培今、鲁剑、孙文秋、吴昶和王旭光予以通报
批评。
针对上述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已收回股东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
资金占用所涉及的事项已消除;违规对外担保涉及的借款已由控股股东归还,公
司所涉及的担保责任已全部消除。公司将加强内控体系的建设与信息披露管理,
并持续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原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公司重大事项
培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 号)。2019 年 1 月,中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股票质押回购纠纷对沈培今提起诉讼,沈培今持有公司
的 271,374,000 股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8.65%,占
其持有公司股份 28.16%。沈培今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及时将上述
股份司法冻结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 2019 年 11 月 27 日披露相关信息。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原实际控制人沈培今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沈培今在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反映的问题,
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履行股东
义务,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
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