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二〇二六年八月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北京
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同有科技”)的
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
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
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募集说明书一致。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有关规定15
七、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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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项目协办人 其他项目组成员
李政翰、张墨涵、徐郡婕、张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沈韬、张登 杨丽智
林南、成千慧、杨琪琛、蒋健
(一)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
保荐代表人 否
行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板 IPO 保荐代表人 否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项目经办人 否
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项目协办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杨丽智先生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组成员 是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TOYOU FEIJI ELECTRONICS CO., LTD.
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2 号楼-1 至 4 层 101
法定代表人: 周泽湘
注册资本: 479,263,798.00 元
成立时间: 1998-11-03
上市时间: 2012-03-21
股票简称: 同有科技
股票代码: 3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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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电话号码: 010-62491977
传真号码: 010-62491977
电子信箱: zqtz@toyou.com.cn
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数据存储产品、数据管理产品的技术开发、销
售;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设计、集成、安装、调试和管理;
数据处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计算机信息
经营范围: 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数据存储产品;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最新股权结构和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110,449,903 23.05%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 368,813,895 76.95%
合计 479,263,798 100.00%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持有有限售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件股份数量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社保基金 2104 组合
中国银行-华夏大盘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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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有限售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件股份数量
合计 210,292,159 43.88% 110,319,178 -
(三)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额的变化情况
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额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筹资净额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历次股权筹资情况 行股份购买资产)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集配套资金)
合计 84,399.58
现金分红情况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 6,680.51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
产额(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科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合计 72,354.81 65,119.24 87,548.01
非流动资产合计 99,690.98 102,493.76 97,978.40
资产总计 172,045.80 167,613.00 185,526.41
流动负债合计 50,115.68 37,977.47 33,006.44
非流动负债合计 20,502.17 23,158.34 19,564.72
负债合计 70,617.85 61,135.81 52,571.1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
计
少数股东权益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101,427.95 106,477.19 132,9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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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营业收入 40,346.57 36,473.07 35,107.27
营业成本 20,629.13 21,298.37 22,878.10
营业利润 -4,826.92 -27,931.56 -18,532.78
利润总额 -4,867.20 -27,978.70 -18,573.45
净利润 -5,255.50 -28,065.40 -19,015.3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255.50 -28,065.40 -19,015.31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997.42 -2,828.40 6,169.8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187.68 -9,134.19 -12,896.1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718.59 9,520.87 8,822.6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490.11 -2,407.92 2,134.31
财务指标
流动比率(倍) 1.44 1.71 2.65
速动比率(倍) 0.97 1.38 2.2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9.76% 25.95% 18.87%
资产负债率(合并) 41.05% 36.47% 28.34%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1.39 1.44 1.41
存货周转率(次/年) 1.31 1.82 1.65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0.08 -0.06 0.13
/股)
每股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11 -0.05 0.04
利息保障倍数(倍) -1.59 -24.57 -20.90
注:上述指标中除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外,其他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除另有说明,上述
各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值)/(当期天数/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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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365)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18 日,招商证券衍生投资部、创新交易部持有发行人共计
机构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了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独立行使经
营管理职权。因此与发行人之间的上述持股不会影响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公
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除上述事项外,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任何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
会影响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由于招商证券为 A 股及 H 股上市公司,除可能存在的少量、正常二级市场
证券投资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保荐
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合计超过 7%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
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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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18 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上述情形不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会影响保荐
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投资银行类项目在签订正式合同前,由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
部实施保荐项目的立项审查,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前评估,以保证项目的整
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使一票暂缓及否决权的,视为立项通过,并形成最终的立项意见。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对
投资银行类业务实施贯穿全流程、各环节的动态跟踪和管理,对投资银行类项目
履行质量把关及事中风险管理等职责。
投资银行委员会质量控制部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对相关专业
意见和推荐文件是否依据充分,项目组是否勤勉尽责出具明确验收意见,验收通
过的方能启动内核会审议程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实施的项目内核审查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发行承销业务的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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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公司保荐质量和效率,
降低公司的发行承销风险。
本保荐机构风险管理中心内核部根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
务内核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附件《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
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议事规则》负责组织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
小组成员召开内核会议,每次内核会议由 7 名内核委员参会,并根据相关议事规
则的要求进行表决、形成表决结果及最终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所有保荐主承销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都经由内核委员会审查通
过后,再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二)本保荐机构对同有科技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股权类业务内核小组已核查了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材料,并于 2026 年 8 月 4
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应参加内核会议的委员人数为 7 人,实际参加人数为 7 人,
达到规定人数。经全体参会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推荐北京
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申请材料上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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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
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
市的相关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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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
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
办法》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会议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全部议案,股东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及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发行人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八条的规定。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发行人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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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详见“三、发行
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行人会
计师出具的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查询了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监管信息,并取得了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无犯罪证明及发行人的合规证明。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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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环境评价相关文件、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文件、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经核查,发行
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面向 AI 全场景的企业级存储系
统和 SSD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企业级存储系统和 SSD 智能制造项目”“营销
体验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募集资
金使用应当符合的以下情形: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
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9,983.5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
于“面向 AI 全场景的企业级存储系统和 SSD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企业级存储
系统和 SSD 智能制造项目”“营销体验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相关,项目投产后能够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整体盈利
水平,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经核查,发
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理性
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 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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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 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
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在定价基
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做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最终发行对象将由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经过深圳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
条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 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对象
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
十九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取得了相关责任主
体签署的承诺函。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
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
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不适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
仍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
制人的情况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适用《注册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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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有关
规定
(一)第一条: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
与适用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规定。
(二)第二条:关于第十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
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的理解与适用
最近三年,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发行人不存在严
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三)第四条: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发行董事
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 18 个月,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8 号》第四条理性融资规定。
(四)第五条: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
的理解与适用
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合计 29,500.00 万元,占
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5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五条
的规定。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技术风险
企业级存储行业技术壁垒较高,底层涉及分布式存储架构、存储固件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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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容灾机制、高速互联协议适配等多维度核心技术,产品可靠性、兼容性、稳
定性验证标准严苛,同时行业技术迭代节奏持续加快,适配 AI 算力场景的大容
量存储、新一代高速接口、新型闪存介质等技术路线更新速度较快。公司需要持
续投入大额研发资金用于前沿技术攻关与产品升级迭代,若公司对行业技术发展
趋势判断出现偏差,研发资源投向不合理,将造成新品推出节奏滞后于行业同行,
自研存储产品整体适配能力无法贴合下游主流应用需求,相较竞品形成产品层面
劣势,制约公司在新兴算力存储场景的市场拓展力度,进而导致公司整体市场竞
争优势削弱风险。
存储行业属于典型的技术和人才密集型行业,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技术的突破
创新依赖经验丰富、结构稳定的研发团队。目前,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空间相比,
专业存储研发人员相对不足,且基本集中于国际巨头和国内少数领先厂商。存储
技术涉及范围广、复杂程度高、研发难度大、更新速度快,掌握这些技术需要多
年的技术积累和沉淀。目前高端技术人才的供不应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存储行
业的发展。虽然公司在稳定发展的过程中,已建立了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以
留住及吸引存储行业优秀的技术人才,但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公司
对人才的需求也将大幅增长,未来发展中存在人力资源缺失及高端技术人才流失
给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完成以后,公司资产和业务规模都将有所扩大,随着公司业务
拓展,公司资产规模、业务规模、人员规模持续增长,公司管理的深度和广度进
一步扩大,需要公司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研发和质量管理、内控制度、组织
机构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改进和调整。如果未来公司经营管理能力不能适应公司扩
张的需求,管理模式未能随着公司资产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及时调整,公司的市场
竞争能力将被削弱,从而产生运营管理风险。
公司坚持国产自主可控战略,持续保持高强度研发投入,近三年累计研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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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达 20.31%。企业级存储属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领
域,产品技术要求高、研发周期长、前期投入成本大,存在研发进度、产品性能
不及预期等风险,新产品从发布到规模化商用需要一定的周期,若公司未及时把
握市场窗口期或市场推广不及预期,可能导致研发成果转化不及预期。存储技术
发展日新月异,要求公司未来持续以高强度的研发投入保持技术创新,若公司未
能及时实现研发新品的经济效益,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存储系统及固态存储业务所需的核心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的供应与价格,
受全球产业链格局、产能周期、下游需求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存在供应短缺、
价格大幅波动等不确定性。若上游关键原材料供应受阻或价格大幅上涨,将有可
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完善供应链保障能力,拓展多元
化供应渠道,强化市场信息预判与快速响应机制,优化安全库存管理,提升供应
链韧性与抗风险能力。
公司产品下游应用领域集中度较高,客户主要涵盖政府、金融、特殊行业等
大型机构,来自该类客户的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其采购需求与国家产业政
策导向、财政预算安排、项目审批及落地节奏高度相关,若未来相关行业信息化
建设政策出现调整、财政投入力度收缩或项目实施进度不及预期,将导致公司订
单获取及收入确认出现阶段性波动,公司经营业绩与下游重点行业景气度深度绑
定,若相关行业发展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公司业绩将面临下滑风险,且下游应用
领域相对集中也使得公司在拓展新兴市场时面临客户认知不足、竞争格局复杂等
挑战,新业务拓展成效存在不确定性。
(三)政策风险
存储技术是确保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存储行业直接关系国家安
全和经济发展。近年来国家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法规鼓励存储行业的发展,但若相
关政策发生变化,或者某些领域、部门在政策执行方面存在偏差,导致外部整体
经营环境出现不利变化,将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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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可控国家战略的逐步推进,为重点行业的国产厂商创造了广阔的市场空
间,存储作为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同样因自主可控战略的实施而迎来了良好的
发展机遇。公司以自主可控作为业务发展的主线之一,已经推出了较为成熟的产
品及服务,并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用户开展了试点应用。但是,如果未来存储
领域自主可控战略实施进度不及预期,或有关政策支持力度减弱,将影响存储领
域自主可控国产化替代的市场空间,进而对公司拓展市场带来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5,107.27 万元、36,473.07 万元和 40,346.57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9,015.31 万元、-28,065.40 万元和
-5,255.50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持续亏损且亏损幅度有所收窄。公司持续亏损主要
系计提商誉减值以及土地资产减值、研发投入持续较高、投资收益亏损所致。
未来,若宏观经济环境、市场需求及行业竞争等因素出现不利变化或公司市
场开拓进度不及预期,研发投入未能有效转化为核心竞争优势,产品未能获得市
场充分认可,进而导致销售收入增长不及预期,则公司存在经营业绩持续亏损风
险。若存储行业竞争加剧、AI 相关资本支出不及预期,公司将面临投资收益持
续亏损甚至亏损幅度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未来公司
为保持技术先进性,仍可能进行较高强度的研发投入,同时研发本身存在不确定
性和研发失败的风险,将对公司业绩带来较大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5,107.27 万元、36,473.07 万元及 40,346.57
万元,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但整体规模仍相对较小,抵御风险能力相对较弱。
报告期内,公司存储系统业务及固态存储业务因下游客户需求变动、特殊行
业采购进度调整及行业周期性等影响,收入在各年间波动较大,若公司在市场开
拓及产品应用领域方面不能持续突破、订单获取及中标项目不能稳定增长,或行
业景气度出现大幅下滑,发行人将面临营业收入的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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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25,060.90 万元、33,302.70 万
元和 32,280.36 万元;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可能会进一步增加。
如果出现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或无法回收的情况,会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负面影响,
并可能会使公司面临流动资金短缺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2,629.97 万元、10,827.80 万元
和 20,558.88 万元。未来,如果市场需求发生较大不利变化,造成存货积压,公
司将面临资金周转困难。同时,如果产品市场价格持续下跌或由于技术进步等原
因导致存货不再符合市场需求,公司存在发生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这将对公司
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因审价调减 2024 年度收入 2,342.86 万元的情况,对公
司业绩造成一定影响。由于公司面临的审价时间、审价进度和最终审定价格存在
不确定性,且审价结论可能受审价政策与要求不断调整等因素影响,未来不排除
相关单位延伸审价、对公司已确定价格产品进行调整的可能性。如果未来公司因
审价大幅向下调整营业收入,将可能导致公司当期利润和应收账款等经营业绩指
标出现较大波动。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充分的论证,该投资决策系基于公司当前的发
展战略、市场环境和产业政策等条件所做出的。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虽已具备
较好的技术和行业基础,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或不可抗
力因素,使项目进度、项目质量、投资成本等方面出现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项
目周期延长或者项目实施效果低于预期,进而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包含企业级存储系统和 SSD 智能制造项目,该项目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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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后,公司企业级存储系统、SSD 产品的规模化生产能力与批量交付能力将显
著提升。项目全面达产后,相关产品产能将实现大幅扩张。倘若后续存储系统、
SSD 行业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或是公司产能扩容后市场推广、销售落地效果
未达规划,新增产能将面临无法充分消化的问题,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形成不利
影响。
该项目预期经济效益由公司结合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及自身长期发
展战略综合研判,经过多维度审慎测算与完备可行性论证。但项目实施周期较长,
项目经济效益的实现受多重因素影响,包括项目建设进度、人员团队搭建、市场
开拓、下游需求变动等。若未来上述相关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项
目实际营业收入、毛利率、税后净利润无法达到前期预估水平,进而导致募投项
目存在预期效益无法如期实现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资本性支出为主,其中“面向 AI 全场景的企
业级存储系统和 SSD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体验中心项目”不直接产生经
济效益。以十年测算期间计算,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每年平均新增折旧摊
销金额 5,279.72 万元。若未来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竞争格局、下游市场需求等出
现不利变化,或募投项目市场拓展不及预期、产能释放滞后、产品毛利率下滑,
导致募投项目实际收益未达预期,则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将直接增加公司营业成本
和期间费用,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六)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完成发行注册程序,以及最终通过审
核及完成注册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存在
未能通过审核或完成注册的风险。
(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从建设实施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
尚未完全体现之前,公司的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低于净资产和股本的增长幅度,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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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相对本次发行前有所摊薄。公司存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
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
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
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
(八)股东分红减少、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将一定程度上增加公司总股本和归属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等指
标,股东回报短期内仍主要以现有业务的收益实现,因此公司原股东面临分红因
股本增加而减少的风险。同时由于总股本的增加,公司原股东在股东会上所享有
的表决权会相应被摊薄,从而存在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九)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收益与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到公司业绩及行业发展的
影响,还受到宏观经济、监管政策、市场交易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影响。
因此即使在公司经营状况稳定的情况下,公司的股票价格仍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
波动,有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存在一定的股价波动风险。
(十)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的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的
发行结果将受到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情况、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
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发
行存在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六、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发行人主营业务聚焦自主可控存储产品及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和应用,主
要产品包括存储系统和固态存储。
人工智能产业进入规模化落地阶段,催生海量高吞吐、低时延存储需求,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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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企业级存储系统、企业级固态硬盘市场规模较快增长。与此同时,国家高度重
视信息基础设施自主可控与数据安全,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逐步向核心业务场
景渗透,党政、金融、能源、特殊行业等关键领域对国产存储产品的需求持续释
放。发行人所处的企业级存储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受益于
AI 算力基建提速与自主可控战略的双重驱动,行业景气度持续上行,为发行人
长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紧密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与长期发
展战略,具备清晰的战略导向与扎实的实施基础。募集资金拟用于“面向 AI 全
场景的企业级存储系统和 SSD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企业级存储系统和 SSD 智
能制造项目”“营销体验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将从技术迭代升级、产能
规模提升、营销体系拓展、营运资金保障等多个维度系统强化发行人核心竞争力,
与发行人整体发展战略高度契合,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发行人综合实力与持续盈利
能力。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具备扎实的经营基础与成长
潜力。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能够有效提升公司
综合竞争力,发行人整体发展前景良好。
七、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
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招商证券就本项目中招商证
券及服务对象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
为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招商证券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招商证券在同有科技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发行人在本次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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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
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上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
其他第三方的行为:聘请闫显明律师事务所作为境外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提供
境外法律服务;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
二分公司提供专业图文材料制作与信息咨询服务,协助发行人完成上市工作。
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法定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述第三方
皆是为发行人提供本次项目发行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其他第三方具有必要性,
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
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聘
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招商证券在本次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聘请第三方行为具有必要性,其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
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八、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
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可行性、有利条件、
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
同意保荐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附件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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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协办人
签名: 杨丽智
保荐代表人
签名: 沈 韬
签名: 张 登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签名: 梁战果
内核负责人
签名: 吴 晨
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 刘 波
总经理(代)、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签名: 朱江涛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专项授权书
附件 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同意授
权沈韬和张登同志担任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
导等保荐工作。
特此授权。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专项授权书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沈 韬
张 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朱江涛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