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关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声驰证律意见(2026)第016号
致: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刊登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开时间为2026年8月13日15时,召开地点为北
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5号楼豆神教育集团一层会议室。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兼首席执行官(CEO)赵伯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并完成了会议议
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会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是截止到
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 4 人,代表股份 430,011,9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0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
资格合法有效。
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703 人,代表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
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
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52,014,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002,4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293%;反对 2,62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681%;弃权 4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25%。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关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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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颖 孙 东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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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