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经认真审核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
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一)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以下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本
次激励计划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和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
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
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委员签署:
齐 娥: (签字)
姜桂宾: (签字)
姜久春: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