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股份: 关于拟转让子公司股权并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3 0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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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6     证券简称:福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9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力。最终交易能否达成及正式文件能否签署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
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易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准确预计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交易概述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股份”或“公司”)全资子公
司福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誉控股”或“卖方”)、武汉鼎中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中地产”或“卖方”)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天立不动
产(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立不动产”或“目标公司”)与武汉金融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金控”或“买方”),拟签署《股权收购
意向协议》,武汉金控拟收购卖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 100%的股权,其中惠誉
控股持股比例为 71.58%,鼎中地产持股比例为 28.42%。各方约定当目标公司达
成收购前提条件后,买卖各方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收购意向协议》是四方为股权转让订立的意向性协议,仅作为开展前
期工作的依据。具体条款及买卖各方权利义务以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公司
将根据合作具体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交易事项
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物流、房地产、商贸、旅游、酒店等与产业结构调整关联的投资业务;建筑装饰
材料、金属及非金属材料、农副产品、机械电器批发零售;仓储服务;非金融业
股权投资及管理;投资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服务;金融信息与技术研究。(依法
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北省国有股权营运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44%。
  三、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物业管理及配套服务(国家有专项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四、《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买方):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福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
  丙方(卖方):武汉鼎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天立不动产(武汉)有限公司
  (二)收购目的
  买方收购卖方持有目标公司的 100%的股权的目的在于依法享有目标公司经
营范围内的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资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卖方承
诺买方在完成股权收购时能够合法的实现前述目的。
  (三)拟议交易
实施路径如下:(1)先由乙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71.58%的股权转让至丙方,
转让后丙方持有目标公司 100%的股权;(2)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再从丙
方收购目标公司 100%的股权。有关股权转让的具体事宜,各方应根据本意向协
议确定的原则,在具备相应条件时,展开磋商和谈判,另行签署正式《股权转让
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予以确定。
目标公司 28.42%股权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乙方
及丙方同意,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解除目标公司全部股
权质押的,则乙方及丙方应于股权质押解除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以下事
项:(1)对于目标公司未实缴的出资金额,由乙方及丙方负责办理减资手续,
确保减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全部出资均已实缴到位;(2)前述减资手续办理完
毕后,乙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71.58%的股权及其对目标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
至丙方,办理股权转让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后丙方持有目标公司 100%
的股权;(3)前述股权及债权转让完成后,丙方负责办理目标公司的债务清理
手续,确保目标公司欠付乙方(含乙方的关联方)及丙方(含丙方的关联方)的
债务全部清理完毕,清理后目标公司不再欠付乙方(含乙方的关联方)及丙方(含
丙方的关联方)任何债务。
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于甲方通知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将目标公司 100%的股权
先行变更登记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同时,乙方、丙方应配合甲方更
换目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即免除目标公司届时全部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定代表人,由甲方重新委派相应人员),完成
本项内容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届时乙方、丙方不得以未收到股权转让价款
或未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原因为由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可以自己的名义,亦可指定关联公司实际受让目标公司的股权,最终的受让方将
在相关各方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时确定。
方为最终达成本次股权收购交易所做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受本协议鉴于部分关于
“意向”约定的约束,乙方、丙方应按照本条第 2 款、第 3 款的约定履行。
  (四)交易价格
格为人民币 65,000 万元(仅为初步参考,不构成任何一方的价格承诺),该股
权转让价款定向支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中国信达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专项用于偿还乙方关联公司向上述两家金融
机构的借款并解除目标公司股权质押和天立项目(钰龙金融广场)在建工程抵押。
件所约定的交割条件获得全面满足为前提。
价值进行评估。若评估价值小于上述意向价格,则双方应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就
最终转让价格进行协商,且最终转让价格应不高于评估价值。若双方无法就最终
转让价格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则买方有权终止本意向协议及本次收购行动,双方
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五)付款安排
资金监管等事宜,由双方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详细约定。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承担。
  (六)尽职调查
就本次股权收购展开尽职调查,包括财务、法律、业务等调查,以及对目标公司
及卖方持有的目标公司 100%股权进行审计和评估。
关的核心问题,包括股权转让方案,资产抵押解除方案,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处理
方案,过渡期业务进展方案,员工劳动合同解除与处置方案,股权转让的合规性
程序论证等,并达成意向性成果。
影响的任何事项,买方有权通知卖方,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若在买方上述通知
发出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卖方和/或目标公司不能解决该事项,影响收购目的
实现,买方有权通知卖方终止本意向协议。
  (七)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前提条件
  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71.58%的股权全部转让至丙方,丙方将目标公司 100%
股权先行变更登记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关联方)及丙方(含丙方的关联方)任何债务;
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达成一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武汉水果湖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同意在确定能
够取得本次股权转让对应的价款后解除其对目标公司在建工程享有的全部抵押
权;
转让事宜及时召开董事会或/和股东会,审议关于本次目标股权转让的决议,并
取得合法有效的决议文件。
  (八)股权回转及债务回转安排
转让至丙方,且丙方将目标公司 10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
方名下后,若双方不再进行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则目标公司的股权应恢复至本协
议签署之前的状态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将目标公司 71.58%的股权直接
变更至乙方名下,将目标公司 28.42%的股权直接变更至丙方名下。甲方或甲方
指定的第三方、丙方及目标公司应在收到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本条约定的股权回转,乙方予以配合。
丙方后,若各方不再进行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则乙方和丙方应将目标公司的债务
恢复至本协议签署之前的状态即乙方对目标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至丙方的约定
自动解除。
发生本条第 1、2 款约定情形的,各方均应按照本条约定执行。
  (九)排他性条款
  乙方、丙方承诺,本意向协议签署后 6 个月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
方、丙方或其关联人士不得与第三方就目标公司任何股权转让、收购或目标公司
增资的问题进行协商、磋商、谈判、接受第三方提供的要约或签署任何意向性文
件、框架协议、备忘录或确定性的交易文件。本意向协议签署后 6 个月内,若双
方仍未能实施完成本次交易的,则双方可友好协商终止实施本次交易。
  (十)保密条款
  本意向协议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意向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
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
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
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
部或部分内容。上述保密义务,在本意向协议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十一)解除或终止条款
  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经通知乙方、丙方后立即终止本意向协议,且
无需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1)尽职调查结果不满足甲方内部审批要求;(2)
因相关政府部门、主管机构等相关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政府部门、机构或主
体不允许收购股权、转让股权/目标资产)导致拟定交易无法推进;(3)乙方、
丙方未尽到充分披露义务;(4)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签署正式协议的前提条件
未能实现或未能完全实现;(5)因其他非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拟定交
易无法推进。
  (十二)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 2
款、第 3 款约定履行的,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约定履行的,
以及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所受的全
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因此支付给第三
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
他合理费用。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天立不动产 71.58%股权,系公司立足当前发展阶段
与经营实际作出的战略决策。若本次交易顺利实施,所获转让款项将专项用于偿
还部分有息负债,此举将有效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切实降低财务费用,进而
提升整体经营能力与抗风险能力。
  本次收购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尚未签署,相关工作尚
未正式进行,且本次收购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准确预计对公司本年度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六、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仅为各方基于合作意愿达成的初步意向性
约定,不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最终交易承诺,亦不代表各方最终能够完成本次
交易或签署正式交易文件。后续,交易双方将根据尽职调查及审计、评估结果进
一步磋商,若尽调结果未达预期或各方无法就核心事项达成一致,买方有权终止
本意向协议。同时,正式交易文件的签署及后续审批程序的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合同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8月11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拟转让子公司股权并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议案》,战略委员会
认为: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剥离重资产项目,解除相关担保责任,进而优化资产
负债结构。该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战略委员会同
意该审议事项。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拟转让子公司股权并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议案》,审计委员
会认为:此交易有助于公司剥离重资产项目,解除相关担保责任,优化资产负债
结构,减少财务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审计委员
会同意该审议事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召开 2026 年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关
于拟转让子公司股权并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议案》,会议认为:此交易有助
于公司剥离重资产项目,解除相关担保责任,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会议同意该审议事项。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拟转让子公司股权并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议案》。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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