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辽宁曙光汽
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
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
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聘任工作。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
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
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
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
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 3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
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
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
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 3 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
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裁、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
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
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
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
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
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
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
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
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
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
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
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
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
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
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
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
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
料,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
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大事
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
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对董事会秘书的考核纳入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
体系,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
本制度相关规定,或者存在其他未勤勉尽责的情况,公司将对其进行
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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