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对太阳能下属子公司中节能太阳能关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关岭公司”)、中节能册亨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册亨公司)募集资
金账户资金被冻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被冻结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基本信息
执行裁定书 账户被冻
冻结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户 账户性质 要求冻结的 结金额
类型
金额(元) (元)
中节能太阳能 招商银行股份
关岭科技有限 有限公司北京 3,959.44
公司 分行营业部
中节能册亨太 招商银行股份
阳能科技有限 有限公司北京 3,929.49
公司 分行营业部
合计 7,888.93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被冻结的原因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十局”)、广州鹏辉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鹏辉”)等联合体中标成为关岭公司、册亨
公司等公司下属华南区四家子公司的共享储能电站 EPC 工程总承包商。水电十
局从广州鹏辉处采购储能电站的部分设备(30MW/60MWh),相应款项尚未支付。
为此,广州鹏辉起诉水电十局及作为发包方的关岭公司、册亨公司等公司下属华
南区四家子公司,要求共同支付设备款项。
判决水电十局向广州鹏辉支付设备款 4,372.80 万元及利息,关岭公司、册亨公司
等公司下属华南区四家子公司不承担责任。水电十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判决,改判关岭公司、册亨公司等公司下属华南区四家子公司向广州鹏辉支付设
备款 4,372.80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审、二审受理费 50.299 万元。
公司和册亨公司在内的公司下属华南区四家子公司银行存款 4,409.0874 万元,及
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被执行人应承担费用;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
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前述《执行裁定书》要求冻结的资金总金额为 4,409.0874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的 2.0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资产的 0.19%。截至 2026 年 8 月 6 日,公司被冻结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余额为 0.79 万元,占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净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货币资
金余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比例均较小。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应的中节能关岭县普利长田 100MW 农业光伏电
站项目、中节能册亨县弼佑秧项 100MW 农业光伏电站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中节能册亨县双江秧绕 100MW 农业光伏电站项目正在有序开展建设,截至
本次资金被冻结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非公司日常经营主要账户,上述募投项
目如需资金投入还可通过其他资金账户进行支付1,本次部分资金的冻结暂不会
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投建、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账户的解除冻结工作。若无法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期限内完成解冻,公司将采取其他方式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所
需的款项支付,预计本次冻结不会对上述项目的款项支付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除上述被冻结账户外,公司其他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均可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其
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正常投入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未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之“(六)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
四、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关岭公司、册亨公司等公司下属华南区四家子公司就本案已向贵州省高级人
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受理,同时就共享储能电站工程的相关损失向水电十局、广
州鹏辉公司及相关方另案提起了诉讼。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冻结所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余额为 0.79 万元,
占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净额、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货币资金余额、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均较小;本次冻结所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
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中节能关岭县普利长田 100MW 农业光伏电站项目、
中节能册亨县弼佑秧项 100MW 农业光伏电站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中节
能册亨县双江秧绕 100MW 农业光伏电站项目正在有序开展建设,且公司仍可通
过其他资金账户投入项目建设和运营,因此本次冻结不会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投建和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上述已被冻结的账户外,其他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均可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正常投入造成实质
性影响;公司已采取法律措施以应对本次冻结事项。
保荐人将持续关注太阳能子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冻结事项情
况及诉讼进展,及时履行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 可 孙 轩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