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一致: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10 19: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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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537 号
致: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 15 号一致药业大厦 5 楼会
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国
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
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
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
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7 月 2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
《股东会通知》。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 14 点 00 分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
路 15 号一致药业大厦 5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壹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8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 年 8 月 1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1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3,401,6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579%。
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9,930,426 股,
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361%;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71,199 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2)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6,617,1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39%。
   (3)网络投票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784,4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16%。
其中,B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0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8%。
   (4)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本
所律师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
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62,787,9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3,471,199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587,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反对565,7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弃权47,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62,697,8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3,417,199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反对5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497,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反对637,5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弃权66,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津贴)的方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62,314,1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3,4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B股投票结果为:同意3,417,199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反对5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114,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反对1,043,9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弃权43,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怡星
                 经办律师(签字):
                                  周陈义
                  经办律师(签字):
                                 王裕棚
本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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