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6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有效调动和发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科学地评价公司经营成果和经营者的业绩,
促进公司战略和中长期目标实现,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所在区域和行业等具体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取酬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
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
师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工会主席参照本办法执行。
纳入宜昌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范围的人员,按市国资委
相关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与业绩相符。
(二)市场化与公司实际相结合原则,体现经营者薪酬水平及
结构与市场(同行业)相接轨。
(三)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
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四)激励和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和激励机制
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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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体现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
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董
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及考核方案,并进行考核。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
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和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八条 董事薪酬及津贴
(一)非独立董事
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只领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不领取董事津贴;同时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已按照
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发放的,不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
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者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
议决定。独立董事领取津贴涉及的个人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统一由公
司代扣代缴,因履行职务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此外,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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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并不再从公司领取其他薪酬或享有其他福利待遇,独立董事津
贴按月度发放。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
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支付。
挂钩,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兑付。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根据年度经营结果,落实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薪
酬考核浮动区间一般为预算绩效年薪的 60%—140%。若出现重大经
营风险、战略落地严重滞后等需加重考核力度的特殊情形,或在生
产经营、项目建设、技术与管理创新、融资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
取得重大成果的,浮动比例不受前述区间限制,可另行研究制定专
项考核或奖惩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后实施。
收入,以 3 年为一个业绩考核评价任期。根据任期考核结果,按不
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 10%确定。
第十条 其他待遇
交通费是指工作所在地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须的费用,通讯费是
指因公发生的个人移动电话费,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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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视经营状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另行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对企业发展过程
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专项激励。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
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适当调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
计划和目标。
第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结合公司年度收入、利
润效益及个人业绩,调整薪酬方案或计划,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
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涉及董事的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
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薪酬支付及管理
第十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
方案或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或计划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结果及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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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年薪兑现,须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基本年薪在年度内按
月平均发放。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按年度考核后兑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履职时间进行年度、任期考核,发放年度绩效、
任期激励。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任期激励和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和其他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第二十条 其他日常管理
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事项。
代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新颁布或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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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
时,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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