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智数媒: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09 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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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智数媒”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
运作》
定,对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一、接受担保的情况概述
  (一)接受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
请借款不超过 17,000.00 万元,具体情况请见公司 2026 年 5 月 14 日刊登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23)。除浙江易通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浙江易通”)为本次借款提供的担保外,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诚宇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北京唐德国际电影文化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签署《共同承担债务
协议》,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无偿为公司本次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除浙江
易通提供的担保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外,公司拟以存货、预
付账款或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公司股东吴宏亮先生无偿为
公司本次借款全额提供保证担保。上述担保均以公司、贷款银行、担保方之间签
订的协议为准。
  吴宏亮先生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公司亦无需对该担保事项
提供反担保。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
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
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开户、销户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
证等各项法律文件。在前述授信总额限度内,具体授信额度、期限以公司与银行
                    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最终签署的协议为准;具体担保形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签订的相关担保协
议约定为准。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17 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上市公司单方面获
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因此,本次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不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吴宏亮先生现任公司首席内容官,持有公司 44,301,31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9.84%,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浙江易通。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务的履行,保障中信银行债权的实现,担保人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
保证担保,中信银行同意接受担保人所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本合同项下的保
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通过《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2026年2月6
日,吴宏亮先生与中信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2026年2
月6日至2028年2月6日。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公司股东吴宏亮先生拟根据银行的实际需要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公司无需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
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的情形。
  五、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今,除支付工资薪酬外,公司与吴宏亮先生没有其他关联交易。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批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上市公司单方
面获得利益的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需要,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付力强          金   师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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