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
形;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
取公众意见,并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
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实际情况,未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六、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心,提高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
施本激励计划。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