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ST 海钦 公告编号:2026-061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60 号】,福建证监局作出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海钦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未及时确认相
关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导致 2024 年、2025 年半年度多计资产账面价值,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两个事
项导致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海钦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证监会
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2021》)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2025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226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2025》)第三条第一
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 2021》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信披办法 2025》第五十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赵晨晨、财务总监徐鹏,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时任总经理蒋彬彬对 2024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总经
理雷安华对 2025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 2021》第五十二条、
《信披办法 2025》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
定对海钦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赵晨晨、蒋彬彬、雷安华、徐鹏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
进行改正,相关责任人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
作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及上述人员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逐项核查,落实解决,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认真吸取教
训,根据福建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财务核
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意识,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福
建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