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68 证券简称:容知日新 公告编号:2026-022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6 年 8 月 7 日
? 限 制 性 股 票 首 次 授 予 数 量 : 247.5125 万 股 , 占 公 司 目 前 股 本 总 额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6 年 8 月 7 日为首次
授予日,以 26.2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7.5125 万股限制性股
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亦对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上 述 相 关 事 项 公 司 已 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
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 年 7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容知日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8 月 4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容知日新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决议公告》。2026 年 8 月 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容知日新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日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
况
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
明确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6 年 8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8 月 7 日
为首次授予日,以 26.2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1 名激励对象授
予 247.512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24 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36 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相应授予之日起 48 个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
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
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获授的权益数 占首次授予权益 占首次授予时总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小计(7 人) 74.7000 30.18% 0.85%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84 人) 172.8125 69.82% 1.96%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91 人) 247.5125 100.00% 2.8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
调减。
本次激励方案,包括外籍员工 1 人,获授的权益数量为 4 万股,占首次授
予权益总数的比例为 1.62%。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6 年 8 月 7 日,并同意以 26.21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 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47.512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月不
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6 年 8 月 7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247.512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的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首次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
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
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股票数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
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
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
准。
上述测算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将产生
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
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
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
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数量、授予价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相关条件已满足;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
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